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狭义的抗辩。“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部分已消灭。包括两种:
(1)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主张自己未侵权,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