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被告人王娜是北京鲜果乐园旅游观光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服务员。2008年1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王娜在和同事闲谈中得知,领班石某对自己工作极为不满,很有可能辞退自己。心生愤怒的被告人王娜当看见石某经过自己宿舍时便找其理论。二人谈话中发生争执,李娜情急之下拿起尖刀刺向石某,石某被刺破胸部、心包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娜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使石某死亡,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王娜是初犯,审理中尚能认罪,故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还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的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