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四川省某市一纺织厂女工,现年43岁,与丈夫李某生共同生活了20年。其夫于2001年身染癌症。在知道实情后不久,李某开始对生活持玩世不恭态度。2002年7月,李某与同市一吧女杨某认识,此后不久两人开始公开同居,并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李某自知性命不长,于是写下了一个遗嘱,决定把家庭全部财产由杨某继承,并且此份遗嘱经过了该市公证机关的公证。张某在知道实情后遂于2004年1月起诉于四川省某市一基层法院,请求撤消此份遗嘱。该案应该怎么判?
此案曾由一知名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作为辩题而经过了激烈的争论。正方认为该案有悖于民法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该女子(吧女)仅仅与李某同居了几个月就侵占了别人家庭20年辛苦创建的家业,所以应该取消这份遗嘱。反方认为,该遗嘱是公民李海生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而且此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有效,所以应该予以执行。最后该模拟法庭判决李某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他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此遗嘱部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