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目的相同。三种抗辩权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后能实现其相应的合同债权,保护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安全,以维持正常的合同交易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2、三种抗辩权的相同点是都为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属于民事权利当中的一种,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3、都存在于互负债务的同一双务合同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对待给付产生的,只能对抗同一合同中的请求权。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不存在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的问题。因此,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只存在于互负债务的同一双务合同中。
4、都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凭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中,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应先履行义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暂时不向对方履行债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安抗辩权中,只要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可以中止履行债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都为一时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效力都是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权利,一旦对方履行债务,抗辩权就失去效力,抗辩权人就应立即向对方当事人人履行债务。
6、都只适用于有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该合同主体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