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想了解的更多一些,请问附加刑的种类具体包括哪些呢?归纳一下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8-05 陕西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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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
    全文
    7 201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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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的种类具体包括哪些呢?归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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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附加刑有哪些种类?
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的对主刑进行补充的刑罚方式。其特点是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叠加使用。额外的处罚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属刑法不一定是法律。条例中关于刑法处罚的规定,也属于从属刑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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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企业员工受贿罪定罪标准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受贿罪,关于企业职员的立案标准如下:
首先,如果该企业涉及的受贿金额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尽管企业涉及的受贿金额尚未达到10万元人民币这一标准,但是若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也将会被认定为构成受贿罪:
一是以故意施压或故意刁难的方式对待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而对其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是采取强制手段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
三是由于企业的受贿行为,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了严重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通过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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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附加刑是什么种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附加刑是什么种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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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主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这两类犯罪皆属于涉及职务的金钱犯罪范畴,它们都有将公款转为个人控制的情况,
然而,两者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表现形式各异:
首先,犯罪的性质迥然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有资产的使用权与占有权;
而贪污罪侵犯的则是公有资产的所有权。
其次,犯罪的对象不尽相同。
挪用公款罪的所针对的对象仅限公款及法律规定的特定种类公物;
而贪污罪的对象则泛指一切公有财产。
再者,行为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区别。
行动方是否采用虚假手段使得自身拥有的公款在账面上无法被查觉?比如使用伪造的发票、对账单等财务凭证,使其所占用的公款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无法得到真实反映的,通常应被视为贪污行为。
对于那些采取了虚假手段进行平账,但由于受到某些限制因素影响,未能完全平账的行为,也不能仅仅因为账目未做平就否定贪污罪的成立;
还有行为人故意销毁相关账目的情况。
此外,犯罪主体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贪污罪的实施者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最后,犯罪的主观意图也大相径庭。
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在于非法获取公款的使用权;
而贪污罪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公有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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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附加刑有哪些种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附加刑有哪些种类?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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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劳动法辞退n加1如何计算补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辞退员工给予"N+1"经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员工在企业中所工作的期限,以每满一年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薪水作为经济赔偿金;
其次,对于那些在企业中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其应得的经济赔偿金;
最后,如果员工在企业中的工作时间还不到六个月,那么企业需额外支付其半个月的薪水作为经济赔偿金。
这里所提到的月薪,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在经济赔偿金的计算过程中,"N+1"中的"N"代表了员工在企业中所工作的年限,而"1"则是因为企业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需要额外支付的代通知金。
如果员工并无任何过失,那么企业就应该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经济赔偿金,即每满一年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水,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还不到六个月的员工,只需额外支付半个月的薪水即可。
辞退是指企业通过某种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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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附加刑是什么种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附加刑是什么种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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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立案判袭警罪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妨碍公务罪的法律认定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四个重要因素: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此种行为侵犯了我国国家公务机关依法行使执法管理职能的正常秩序;
其次,从犯罪对象层面来说,该罪所侵害的具体对象应是正在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其职务与职责行为的人民警察;
再次,就犯罪客观方面而言,必须存在以暴力手段、言语恐吓等方式干扰阻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最后,从犯罪主体角度分析,任何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在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心态,即明确知晓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却仍然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使得他们无法或者严重影响到其执行职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加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的相关条款,对于故意杀人以及强奸两种犯罪行为,其相应的惩戒措施如下所述:
1、对于故意杀人罪行,刑罚的严厉程度递增至死刑、终身监禁乃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
情节轻微者,则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2、而针对以暴力、恐吓或其他形式进行的强奸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若涉及对未满十四岁幼女的性侵犯,则视为强奸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在强奸妇女及奸淫幼女案件中,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一)情节极其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行为;
(二)涉及多名受害者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事件;
(三)在公共场合公开实施强奸行为;
(四)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轮奸行为;
(五)导致受害者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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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附加刑有什么种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附加刑有什么种类?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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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享有的权益与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东有权按照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分享股息以及其他形式的收益分配;
其次,股东享有参加股东大会或者委托他人代表自己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
再次,股东可以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投票表决权;
此外,股东还具有对公司运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向管理层提出建议或者质疑的权利;
同时,股东也拥有依法、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送或者抵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权利;
最后,股东还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相关信息,并且在公司解散或者清算时,有权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除此之外,股东还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按照其认购的股份数量和出资方式足额缴纳股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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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的三种类型具体是哪三种
[律师回复] 解析:
合同转让的种类主要包括:
首先,根据合同转让的范围大小,可以将其划分为合同的整体转让与合同的部分转让两种形式。
其中,合同的整体转让,即为当事人将合同所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或者仅将合同义务全权转让给第三方;
而合同的部分转让则是指当事人将合同所规定的部分权利、义务或者仅将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其次,根据合同转让的具体内容,我们还可以将其细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并转让三种情况。
其中,合同权利的转让,也被称为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而合同义务的转让,则被称作合同债务的担负,是指当事人将其所承接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并转让,亦被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般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所拥有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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