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 证书、银行存 折等。
(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不包括。
遗嘱中的“一切财产”应当是归属于被继承人名下的一切个人财产,没有权属争议。
如果财产存在争议,那么就是该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有待查证。也就是说,是否属于遗产尚不确定,权属存在争议,则不属于“一切财产”的范围。
在房产权属确定后,如果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才会被归于“一切财产”范围内。这就是房屋遗嘱公证纠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