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和程序如下: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不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或者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策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追缴手段。它是保障税收安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重要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两种
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其它财产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它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的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
税收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时限和程序有所不同。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不论在征收环节、管理环节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都是与滞纳金一同执行。(如征管法三十八条执行税收保全的时候由于是当期的税款不包括滞纳金,只针对税款,但如果保全期过后仍不缴纳的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时就应包括滞纳金。那么对五十五条所涉及的,以前期的税款进行追缴的本身就含有滞纳金,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时就包含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