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另一方付出了劳动的,如存款利息、股票未经炒作的自然增值等,则归该婚前财产的所有者所有。婚前一方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属于从物。根据物权法解释关于从物随主物转让的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一方购买的股票属于主物, 婚后股票增值部分是从物,按照上诉解释,主物属于婚前一方所有,从物也应为其个人财产。
(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虽然婚后股票的增值部分属于从物,但是它也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所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