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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江苏宅基地动迁的规定内容是什么呢?我一个朋友的宅基地需要动迁一下,不清楚相关的规定是什么

帮助5人 9.1k浏览 匿名 2017-08-08 海南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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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拆迁管理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房屋拆迁,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有条件的镇(区)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可选择自建房安置,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安置。对整村整组征地拆迁的以及无地组拆迁的,一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定销公寓房价格审批、鉴证、仲裁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具体由各镇(区)界定。
    第八条 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重置评估价。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超过合法批准部分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计附房面积,超过批建的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不足批建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房屋装修评估值。
    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4.辅助补贴。(详见房屋拆迁辅助补贴补偿标准表)
    5.房屋区位补偿。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6.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18000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
    全文
    10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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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宅基地动迁的规定内容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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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江苏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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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宅基地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夫妻决定离婚,他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便是如何分配那些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
具体而言,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这些房屋是在一方婚前建造并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除非有其他特别约定,否则这些房屋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其次,如果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子女建造房屋用于其结婚居住,并且这些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进行申报和建造的,同时也是在婚后完成的,那么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从而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再次,对于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的名义获得批准用地的,则通常会被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在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需要承担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责任;
最后,对于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在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获得批准用地的,而且该房产确实已经被夫妻双方在婚后居住使用,那么该房产就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在离婚时可以按照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来分割该房产。
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但未进行过分家析产,或者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本属于一方父母的房产并未明确给予夫妻双方,那么这些房产都无法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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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有哪些相关内容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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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阳农村宅基地怎样审批
、提交申请。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签字盖章,并张榜公布。三、接受勘察。国土资源所受理,现场选址勘查,调查核实人员、户口、原住房等相关情况;占用耕地建房的,国土资源所申请县局规划耕保科和建设用地科现场踏勘。四、准备资料五、街道办事处组织部门联合会审。六、等待结果公布。七、标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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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子过户费用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契税的缴纳,普通住宅一般按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五进行征收;
对于非普通住宅而言,评估价格则需要被乘以百分之三来计算相应的契税额度;
2、在转让房产过程中,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一项重要的税费项目。
其具体计算方式为,(评估价格减去原始购买价格)再乘以百分之二十;
3、另外,除了上述两项税费外,还有一部分强制性的费用,即营业税;
4、房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还包括了房产交易费,该费用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大小,每平米收取六元人民币;
5、印花税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税费项目,其计算方式为评估价格乘以千分之一;
6、办理房产证所需支付的工本费为八十五元人民币;
7、而办理土地证所需支付的工本费则为一百零五元人民币;
8、最后,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还会涉及到交易评估费,其计算方式为评估价格乘以千分之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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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一年内股权转让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司在进行分立操作之后,可以选择随时进行股权的转让。
然而,如果根据公司的内部章程中有特殊的约定,那么就需要依照这些明确的条款来执行。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则从公司正式成立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在一年之内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构成合同诈骗罪所需具备的四个要件包括:
犯罪主体须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实体;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于经济合同的监管制度以及公共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益;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并且其所追求的并非合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通过欺诈手段;
而犯罪客观方面则需体现为在签署、执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采用虚假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从而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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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搬迁宅基地怎样赔偿?
江苏农村搬迁宅基地不需要赔偿,而是应当按照对搬迁人的实际损失来进行一定的补偿。具体的补偿包括有房屋的补偿费用,也就是用其弥补拆迁房屋所有权权的损失,除此之外临时找房相关的费用也是需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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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基层法院移交中院查封财产法律程序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案件被公安机关提交至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将对案件的所有相关资料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
若经审查发现案件符合起诉标准,检察机关便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裁决。
通常情况下,这个期限为1个月,对于较为复杂或重大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半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需要对案件的管辖权予以变更,那么自新的人民检察院正式接收该案之日开始,便应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所需的时间。
当人民检察院发起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时,其基础条件通常包括两项重要内容:
首先,犯罪嫌疑人犯下的罪行必须已经被全面调查清楚,同时所提供的各项证据也必须真实可靠且充足有力;
其次,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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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内不允许二次医保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参保者第二次入住某个医院接受治疗时,如所患之疾并非同一诊断病变,那么其仍有资格申请医保服务。
然而,若两次就诊均为同一诊断病症,则必须等待至少15个自然日方可再次申请医保服务。
要求患者在“住院15天病情未达到出院标准便进行出院处理”或者是“在办理出院手续之后,需间隔15天才能再次办理住院手续”,这些都属于定点医院对医疗保险政策的违规操作。
倘若参保患者遭遇此类状况,可向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科进行投诉,医疗保险科作为医院内部负责监管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机构,将对此类问题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参保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而短期内再次入住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再次住院手续。
针对因治疗需求而短期内再次住院,且上次住院费用尚未结算完毕的情况,参保者或其授权代理人只需携带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医保专用章的住院凭证以及上次住院医院开具的住院费用证明等材料,前往再次住院的医院医保科即可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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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宅基地动迁的最新规定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1、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一)一类地区为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戚墅堰区。(二)二类地区为金坛市、溧阳市。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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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工资说两年内结清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拖欠薪资是否违规的界限,并未明确规划出一个具体的时间期限。
只要企业或雇主对员工的薪水进行了扣减,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劳动者的酬劳,甚至拒绝支付员延长工作时间所应获得的薪酬,皆定义为违法行为。
如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有权拨打电话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将会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地支付给其劳动者的薪水报酬以及经济补偿;
若拖欠工资的行为严重,则有可能面临行政罚款,乃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正常情况下工资至少应每个月支付一次,如果当前月份的工资被延期到下个月或者第三个月发放的话,这种做法将构成违法行为。
举例来说,若某位员工在今年1月份的工资到3月份还未领取,这便构成了一种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发生的两年内,劳动者还可选择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起投诉。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资在第三个月发放属于违法,如1月份工资在3月份发放就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如是离职结算,劳动者在做好工作交接后15日内和企业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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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老宅基地权为两户的怎么解着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如何完成宅基地的确权问题,特别是涉及到一宅两户的情况,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首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建议您采取分别确权的策略。
当同一处宅基地内居住着两户人家时,他们可以共同商议并决定各自宅基地的面积,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后,便可分别将确定的面积确权至各自的名下。
其次,如果存在争议或纠纷,我们建议您等待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后再行确权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两户人家对于自身宅基地的面积均无明确了解,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互不让步的情况下,这便构成了民事纠纷。
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建议您暂时搁置确权事宜,待纠纷得以解决后再行确权登记。
此外,还有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两户人家可以进行协商,其中一户选择确权,而另一户则选择放弃确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村民每户仅能持有一处宅基地,且该宅基地的面积应严格遵守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的相关规定。
因此,若一宅两户的情况属实,两户人家可以共同协商,由其中一户对现有的宅基地进行确权,而另一户则选择放弃确权。
对于选择确权的一方,他/她可以给予放弃确权的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而对于选择放弃确权的一方,他/她可以再次向村集体提出申请,以获得新的宅基地用以建设及使用,随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如此一来,不仅能够有效解决一宅两户的问题,同时也确保了两户人家均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完全符合我国“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以及庭院等用地,在土地分类管理中被归为(集体)建设用地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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