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只是执行村民会会议的决定,因此,建议村民们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如果形成决定村委会不执行的,村民们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