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⒈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⒉编号 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字第×号。” ⒊当事人身份概况 (二)正文 由案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四项内容组成。 (三)尾部 ⒈交待有关事项。 ⒉署名、日期与用印 审判庭人员署名、书记员署名、日期、用印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