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纠纷仲裁的处理程序为: (1)当事人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审查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仲裁前的准备 ① 组成仲裁庭。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 ④拟定仲裁方案。 (4)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 ②先行调解。 ③开庭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 二、劳动争议纠纷诉讼的处理程序为: 1、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另一方; 3、庭前调解; 4、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 5、等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