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是否包含工程款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 通常情况下不包含:恶意欠薪一般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里的劳动报酬主要是指基于劳动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动后应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程款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价款,其涉及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非单纯的劳动关系。所以从概念和法律关系的本质上来说,工程款与劳动报酬是有区别的,正常情况下恶意欠薪不包含工程款。
- 特殊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包含:在一些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包工头或实际施工人雇佣农民工进行施工的情况。如果发包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或包工头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但包工头或承包方却故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这种情况下虽然本质上是拖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但从农民工的角度来看,他们可能会认为是工程款被恶意拖欠,因为他们不清楚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款项支付情况。此时,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恶意欠薪。相关部门会依法追究包工头或承包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
总之,对于恶意欠薪是否包含工程款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