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参加辨认和实验的人以及见证人是否签名或盖章。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位置和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式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变化等。
3.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因。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