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推定原则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原则是指只要发生了民事责任,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需承担责任。无过错原则的责任负担比较重,因此我国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使用无过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