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双方以后婚姻家庭生活有序进行,就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2.婚后所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