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所提的问题,具体回复如下:从你说的情况,结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由此可见,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法律已明文规定不允许交付使用。商品房只有经过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验收并合格后,才能算是达到了交房条件。但是,由于该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由谁验收、怎样验收,也没有特别约定开发商交房时需提供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所以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律图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