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主体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具有特定职务或从事一定工作的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等人员。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二)需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这里的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这里的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
(三)需具有挪用资金行为
挪用资金行为是指以暂时使用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挪用资金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挪用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