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定挪用资金罪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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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或企业的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其中,挪用资金的行为包括: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未超过三个月但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用于非法活动。判断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资金的用途、数额和占用时间等因素。
如何正确认定挪用资金罪

一、如何正确认定挪用资金罪

对于如何正确地定义挪用资金罪,我们需要明确地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公司或企业所有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是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

而所谓的“挪用资金”行为,则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行为人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

其次,即使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行为人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并且将这笔资金用于了营利性活动;

最后,如果行为人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并且将这笔资金用于了非法活动。

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判断和分析时,我们必须全面地考虑到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数额以及资金被占用的时间等多方面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如何正确认定非法经营罪

对非法经营罪进行认定时,应遵循以下几个标准:

首先,其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的本质特征须保持一致;

其次,从主观因素来看,行为人需具有明确的故意行为,同时其目的必须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最后,在犯罪情节方面,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被视为犯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如何正确认定贪污罪

在对贪污罪进行认定时,主要依据以下几点关键因素:首先,从主体角度看, 该行为的实施者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接受国家授权,负责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其次,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明确意图;再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其职务权限,采取侵占、盗窃、诈骗等方法,以及通过其他不正当途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实质上就是利用了其职权赋予的权力及其所带来的处理公共财务的便利性;最后,关于贪污金额,对于达到一定标准的贪污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方可视为犯罪。

并且,在分析事例具体情形时,还需结合贪污手段的恶劣程度,被侵占物品的属性,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和社会损失等多方因素。

总而言之,要准确认定贪污罪行,就必须对案情复杂多样的事例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且深入的查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严谨的判断。

挪用资金罪指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企业资金自用或借人。挪用资金包括: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用于非法活动。判断此类案件要综合考虑资金用途、数额和占用时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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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挪用判几年需要结合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挪用资金行为所涉及到的数额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数额巨大的,就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的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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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正确认定洗钱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正确认定洗钱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正确认定洗钱罪
(一)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区别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三)洗钱罪的其他方法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什么叫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贿赂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三、洗钱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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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怎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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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正确认定失火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正确认定失火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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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二)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怎么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三)失火罪与非罪怎么区分
1、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查明损失的大小。
3、查明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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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洗钱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一)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区别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三)洗钱罪的其他方法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什么叫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贿赂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三、洗钱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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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正确认定抢劫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怎么正确认定抢劫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正确认定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罪。
那么,抢劫罪与抢夺罪如何区分呢?
1、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2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但是,携带凶器抢夺,或者犯抢夺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都构成抢劫罪。
4、抢劫是使用暴力以及足以压制他人使他人不敢反抗的方式强取财物,而抢夺虽然也有一个抢字,但它不依靠暴力的强制,而是乘人不备夺取,依靠的是突然性,快速与敏捷,基本属于巧取的犯罪,而不像抢窃是豪夺的方式。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这个凶器一般指管制刀具,也包括其他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器具。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在犯罪中使用,客观上该凶器处在随时可用的状态,就足以转化为抢劫罪。至于是否向被害人显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怎么判刑
(一)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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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正确认定抢劫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正确认定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罪。
那么,抢劫罪与抢夺罪如何区分呢?
1、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2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但是,携带凶器抢夺,或者犯抢夺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都构成抢劫罪。
4、抢劫是使用暴力以及足以压制他人使他人不敢反抗的方式强取财物,而抢夺虽然也有一个抢字,但它不依靠暴力的强制,而是乘人不备夺取,依靠的是突然性,快速与敏捷,基本属于巧取的犯罪,而不像抢窃是豪夺的方式。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这个凶器一般指管制刀具,也包括其他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器具。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在犯罪中使用,客观上该凶器处在随时可用的状态,就足以转化为抢劫罪。至于是否向被害人显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怎么判刑
(一)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要怎样正确认定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怎样正确认定诈骗罪问题解答如下, 应该怎样正确认定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想正确认定诈骗罪,需要对该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理解,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4、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何正确的认定洗钱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正确认定洗钱罪 (一)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区别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三)洗钱罪的其他方法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什么叫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贿赂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三、洗钱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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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怎么确认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包括:故意为之,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为资金使用权和收益权,客观上需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或借出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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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要如何正确认定自首情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交待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若因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而影响定罪量刑的,将不被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次,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应区分“同种数罪”和“不同种数罪”具体认定。《解释》第2条规定确立了“余罪自首”制度。根据该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见“余罪自首”制度仅适用于“不同种数罪”的情形。
《解释》第4条则规定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此“同种数罪”情况不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该规定的理论依据是我国刑法罪数制度中并不存在“同种数罪”的情形,而《解释》有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规定则是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
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换言之,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已到案的犯罪分子除如实供述其罪行外还需供述同案犯,但不要求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即可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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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等实际领导者。
2、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怎样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与近似罪名辨析
1、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或者故意伤害行为的区别
本罪是过失的罪过,但后者是故意。本罪是结果犯,后罪不要求有结果发生。
2、本罪与飞行重大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侵犯交通安全的侧重点不同;犯罪主体不同;三是对客观方面的严重后果的内容不同。
3、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照本罪论处。
4、本罪与用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
主观上本罪是过失,后罪表现为故意;本罪是结果犯,后罪并不要求实际的损害结果发生。
(二)交通肇事罪的罪数形态
1、交通肇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只定交通肇事罪,不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
(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也是和交通肇事罪非常接近的一个罪名,需要严格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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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30万判几年是正确的?
挪用资金30万判几年需要结合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挪用资金的数额达到30万的,就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情形,适用第二个档次的法定刑对行为人予以处罚,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具体的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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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应该如何正确认定洗钱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正确认定洗钱罪
(一)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区别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三)洗钱罪的其他方法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什么叫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贿赂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三、洗钱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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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等实际领导者。
2、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如何正确认定制造毒品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司法实务中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分装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所谓分装毒品,是指将自己从他人那里得到的毒品进行分割、并装入一定的容器。一般而言,人们不认为分装毒品是一种制造行为,只有少数学者主张将分装毒品的行为也包括在制造毒品之中。本人认为,对分装毒品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1、在制造过程中,把制成的毒品装入容器中的行为。此种情况下的分装行为显然属于制造毒品行为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第二种情况,即脱离了实质性生产过程的分装行为。此种行为不能使毒品从无到有的产生,也不能提升毒品的效用从而增加毒品本身的危害性,将这种分装毒品行为作为制造毒品罪处理可能会扩大打击范围、罪及无辜。若照此,行为人为吸食方便,将购买的毒品分装成小包装,岂不构成制造毒品罪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现行刑法不处罚吸毒行为的立法初衷。
(二)把两种或两种以上毒品进行混合如何定性
毒品混合是指把不同的毒品进行物理混合。化学混合不属于此处探讨的问题,因为化学混合后产生一种新型毒品,是典型的毒品制造行为。
毒品混合是否属于制造毒品行为的关键在于,这种混合行为是否会导致毒品效用性的提升。毒品的效用性针对两方面而言:一是对社会的抽象的效用性,即毒品对社会这一抽象实体的毒害程度,它是一种客观的标准,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基本标准。二是对特定人的具体的效用性,即毒品对某些人的特殊毒害程度,它是一种主观的标准,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的辅助标准。在判断毒品效用性是否提升时应将这两方面的标准结合起来考虑: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更高,则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并不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高,但是对特定吸毒者而言,确实能产生比混合前任何一种毒品更大的毒性,也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除此以外的普通混合行为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三)在毒品中掺入杂质的行为如何来定性
在毒品中掺入杂质是指在毒品中掺入非毒品的其他物质。判断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首先也是要看掺入的杂质能否提升已有毒品的效用性,如果掺入的杂质能够提升毒品的效用性,包括对社会毒害性的加大和对某些人毒害性的加大,则无疑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应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若掺入的杂质未能提升毒品的效用性,即不论对社会整体还是对特定人而言,掺入杂质的毒品与未掺入杂质的毒品相比较,并未加大其毒害性,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是制造毒品的行为。
(四)对毒品进行稀释的行为如何来定性
毒品一般是高纯度的,毒贩在贩卖毒品时可能先将毒品用溶剂稀释,吸毒者在吸食毒品时也可能对其进行稀释,否则就会造成吸食者死亡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稀释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也不能一概而论,也应该区别对待:
1、如果是在制造毒品的过程中,为了便于吸食者吸食,在生产过程中就把毒品稀释成低纯度的配剂,这种稀释行为便属于制造毒品行为的一个环节,因而构成制造毒品罪。
2、如果使用可使毒品效用性升高的溶剂稀释,也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3、如果稀释后的毒品具有新的社会认知度,同样构成制造毒品罪。
4.除以上情形外的稀释毒品行为则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在认定制造毒品罪时往往会遇到上述情况,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你很好地认定制造毒品罪。毒品不仅会摧残我们的身体,还会降低我们的意志,小编提醒大家,远离毒品、远离伤害。
应该怎么正确认定洗钱罪
[律师回复] 对于应该怎么正确认定洗钱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正确认定洗钱罪
(一)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区别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三)洗钱罪的其他方法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什么叫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贿赂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三、洗钱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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