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没有限制性规定,仅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进行了规定。 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合伙型基金投资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基金投资者、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