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一般应坚持以下标准:
1、根据家事代理理论,夫妻之间对于日常事务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合理地将夫妻一方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因处理日常事务而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属于日常事务,因根据生活常识来判断。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小额债务应视为处理日常事务而产生的债务。
2、虽不属于家事代理,但根据债务人配偶的行为,可以推定出其配偶知道该债务存在并实际予以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虽不属于家事代理,但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应从债务设立的目的、债务设立的正当性、债务与家庭生活的关联程度、债务利益的去向及用途等方面来判断。
4、不属于家事代理,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根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应以行为相对人为债务人,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
5、债可分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合同之债,其中主要是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对于侵权之债,有观点认为因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此观点欠妥。如果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债务人的配偶已从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中分享了利益,或者债务人在从事正常的职业活动、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