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遗嘱中指定保险受益人的学者正是混淆了受益人变更行为的法律性质,视书面通知和保单批注为必经环节,因而否定了遗嘱变更受益人的适用性,这种错误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应该认为遗嘱中可以指定保险受益人,一经指定即生效,但是需要作出一定的行为,即通知保险公司,应立即(在能力范围之内)以遗嘱加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保险人并进行批注,遗嘱是否为公证遗嘱在所不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尽早让保险人知道其给付的对象发生变化,以免发生错误的给付。当然,笔者认为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人有义务去对受益人的情况再进行核实,此处指的是形式核实而不是严格的审查。笔者建议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设立一个保险金给付等待期,其一在于让真正受益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其二在于保险人在未完成批注情况下也有足够的时间去鉴别谁是真正合法有效的受益人。也就是说,赋予保险金等待期除斥期间的意义,即若真正受益人未在保险金等待期内对保险人进行主张,而保险人根据原有的保险合同进行给付时,真正受益人不能要求返还;同样,若在保证金等待期内,真正受益人无论保险人是否错误给付,都可以向保险人行使自己的保险金请求权,此期间的设定可以促使相关权利人尽早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保险金的处于一个明确的归属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