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的主体:
《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由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不能转让或继承。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也不能行使署名权。
电影作品和以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者,其可以在电影作品中署名,但为完成电影作品而必不可少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也在电影作品中享有署名权。
作者除了可以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在演绎作品如翻译作品、汇编作品中,原作的作者也有权在演绎作品中署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四种著作邻接权,其中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这其实就是表演者的署名权,其他邻接权人不享有类似的权利。
署名是一种权利,不是作者的一项义务,作者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不署名所产生的后果完全由作者自己承担。实践中,除非有特别的原因,创作作品时可以不署名,但发表作品特别是发行作品时不署名,就比较少见了。当然,署何种名,是署假名还是署真名,署简称还是全程,署笔名还是署昵称,完全在作者的选择,只要在版权认定中能够确定作者的身份,署名的功能就达到了。当然,行使署名权要以一定的合理方式,比如在建筑作品和美术作品中,作者行使署名权就不能伤害到作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