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失效的原因是由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撤消专利或宣告专利无效造成的。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消该专利权;六个月后,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被撤消和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设置撤消程序和无效程序的目的是为维护公众利益,使专利制度只保护那些应当得到保护的发明创造。从理论上讲,任何依法不应授予专利权,却由于其他原因获得了专利权的,都应当是无效的,否则,该专利权的存在将侵犯他人的利益。公众为维护的自已的利益,依法可以请求撤消或无效已授予的专利权。
在无效程序中,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反诉”,即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发现了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了自已的专利权,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而该单位或者个人在确有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反过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一旦宣告无效,就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问题了。反之,侵犯专利权的诉讼还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无效程序在调整专利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