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缺席审理有一个前提,就是法院必须经传票传唤,被告拒不到庭;
其次,缺席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律条文上应理解为在法院传票规定的时间不到庭的,我个人理解为如果法院完全依据法律而不是顾及人情那么,即使被告迟到一分钟也可以视为缺席,因为法院规定了开庭时间,到时间即使被告不到庭(前提是经传票传唤过),法院也可以宣布开庭,而宣布开庭后,诉讼程序并没有规定,在诉讼中,又有一方当事人参与到已经进行的庭审中的制度,那么法官完全可以拒绝被告参与正在进行的缺席审理的庭审活动;
第三,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庭没有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之前,也就是刚进行了宣布法庭纪律,合议庭名单,这些程序性工作以后,没有进行法庭调查时,又能到庭的,法官一般会允许参加庭审。
第四,没有经过传票传唤的情况,现在好多法院的法官 会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这种方式不是法律规定的方式,如果一方当事人届时没有到庭,不产生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法院必须经传票传唤当事人不到,才会产生上述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