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尊敬的求助者,对于您向我询问的问题,是属于不当得利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比如有一天下了一场大雨,甲乙两个鱼塘是相邻的,但是乙的鱼塘水位高过了甲的鱼塘水位,甲看到后没有通知乙还去把乙鱼塘的护栏弄挎,第二天乙发现自家的鱼塘的鱼损失惨重,这时乙就可以请求甲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要求甲赔偿损失。相关的法律条文我都帮你收集好了,你可以参考一下。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如果我以上的回答不能解决您的疑惑,欢迎您继续咨询,我会尽我所能的来解决您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