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提出故意伤害的辩护策略的问题,观点如下: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已经被检方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已经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按照刑法234条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确实不存在,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积极应诉,做无罪辩护。但是这一点辩护策略还是建议谨慎使用,因为如果经过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显然犯罪事实不存在的可能是极低的。
3、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那么犯罪嫌疑人应结合案情做罪轻辩护。
4、如果受害人对于双方矛盾的起因、发展、激化存在较大过错,犯罪嫌疑人应要求所委托的代理律师,设法搜集客观有效证据,证明这一情形的存在,并依法反应给受理案件的刑事审判合议庭。
5、如果经庭审认定,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在量刑的时候,合议庭会适当予以考虑并从轻处罚的。
如双方就民事赔偿不分未达成和解,且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较大过错,犯罪嫌疑人亦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不分的适当减轻。
6、犯罪嫌疑人为14到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犯罪后应依法减轻处罚。
作为从犯,亦应依法减轻处罚。
7、如果不存在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的情形,则犯罪嫌疑人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争取双方在开庭之前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设法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提交给合议庭。
在量刑的时候,合议庭会充分考虑双方已经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的客观事实,适当从轻处罚。
8、如果能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最好,如实在无法达成民事部分的和解,犯罪嫌疑人亦应当在庭审的时候,向合议庭积极表达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争取量刑上的适当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