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是故意;
3、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5、法律依据:《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