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女20周岁零9个月以下生育的,为早育;未达到规定生育年龄生育的,为抢生。对早育,抢生的征收1000元至 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
(二)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的,为非婚生育。第一个孩子是非婚生育的,征收 1000元至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第二个孩子以上是非婚生育的,比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非婚生育分别计算子女数,并分别比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多生育的为超生。对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的,征收5000元至 5万元计划外生育费;第三个孩子以上属于超生的,征收 1万元至10万元计划外生育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