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诉讼离婚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
2、被告方在国内无住所的,在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办理,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