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登记的,因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女方个人的东西仍然归女方,男方不得要求分割。双方共有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处理财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