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刑事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
2.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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