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间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区分处理。在此类一般情况下,公安局对被拘留者若认定其应当受到逮捕追究,则应于拘留当日起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在特别情况下,例如嫌疑人属于流窜犯、屡次实施作案行为或伙同他人共同作案等情形,公安局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为一日至四日。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局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局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局应当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公安局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中,拘留犯罪嫌疑人需区分一般与特殊情况。一般情况,公安认定需逮捕者,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如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可延长一至四日。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提请最长可延至三十日。
二、刑事案件的查封扣押期限是多久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其涉及的查封和扣押活动的具体时限通常是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决定的。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款的明文规定,倘若经查实所查封、扣押的财务、书面材料、信件、电报,或者被冻结的存款、资金、债券、股票及基金份额等资产与该特定案件毫无关联之处,那么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接下来的三天时间内解除这些查封、扣押以及冻结措施,并将上述相关资产予以无偿归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三、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走的时效
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主要涵盖以下环节:首先是立案,其中公安机关需查证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并作出立案侦查决定;其次是侦查阶段,这是取得相关罪证的必要步骤;接着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具体审查此案件;之后进入审判阶段,由法院负责审理;最后是执行阶段,即对判决结果的落实与执行。在刑事案件中,时效性分为追诉时效以及办案期限两个方面。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而办案期限则是指处理刑事案件所规定的时间限制。具体的时效性会因案件类型及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您对此仍有任何疑问,我们非常乐意为您提供更深入的解答。
刑诉中,拘留犯罪嫌疑人需区分一般与特殊情况。一般情况,公安认定需逮捕者,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如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可延长一至四日。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提请最长可延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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