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一年以上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一内可以保留。旧车转让或报废后,符合号牌号码已使用一年要求的原车主,无论是再购买新车或是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使用新的号牌号码。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