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履行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代替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2、即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并由义务人支付执行费用。
3、代执行的实施前提必须有法律根据或合法行政行为存在,并且,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4、代执行的主体(指由谁来执行)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其所请的第三人。
5、代执行的客体(指执行的具体内容或具体要求)必须是行政相对人的作为而且是可替代的义务。首先,不作为义务不具有代执行的可能性;
6、其次,要具有可替代性。有明显人身性质的义务,如行政拘留、服兵役,显然不适用代执行。代执行的费用必须由义务人承担,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7、【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8、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