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荒芜费收取标准为每亩600-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二、土地复耕费征收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关于修改土地荒芜费等三项收费的通知》(苏价房[1998]12号苏国土计[1998]5号):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不按工程施工要求,征(拨、使)用土地后,超过一年不使用造成土地荒芜的,每年收取荒芜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