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了使庭审顺利进行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2、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4)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存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