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