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切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具体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