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法律责任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我国司法审判活动中一贯坚持的方针和原则,是适合我国国情,适宜于惩罚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的。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