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处管制的执行: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2、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4、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5、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6、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