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羁押在看守所的判刑时间是: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前述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