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能撤销。
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