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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负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首先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塬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赠与合同也属于合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未全部履行或者说不全部履行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等。
但赠与具有无偿性,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一旦撤销,则受赠人就无法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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