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罚款逾期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收的罚款不应当超过原定罚款数额。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超过十五日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