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能把委托合同与代理相混淆,否则不利于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代理权,代理权又可分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法院指定或有关机关组织的指定代理。
其次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针对此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应强调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
二,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
三,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