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4、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5、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6、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