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其次,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同,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
第二种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第三,事实上并未着手实行犯罪。犯罪人的行为仅仅停留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阶段。
第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因犯罪人主观上仍具有着手实施犯罪的故意,因此具有可罚性,但是由于其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造成犯罪后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故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