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如果拒不到场, 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并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2、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分类登记到册,记录交给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如果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3、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已提供的标码物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