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诉讼状主要内容包括原告、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借口、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
(一)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基本情况
1、自然人原告、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世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时常寓居地等基本情况。为便于联系,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联系地址和电话,民事诉讼原告应当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民事诉讼状中注明字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事实上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事实上经营者为共有诉讼当事人。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个人合伙组织以全体合伙人为共有诉讼人,有字号的,应在民事诉讼诉状中注明字号。民事诉讼经过中,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民事诉讼原告人明知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处所以及被告原户籍地。
2、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经过中,原告、被告是法人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事实上营业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事实上营业地址。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组织,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无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组织,以设立该分支组织的法人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组织或分公司隶属《民诉法》限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诉讼请求民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即民事诉讼原告人通过诉讼要求达到的具体目的。民事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做法的,应写明为何做法或不为何做法。
(三)事实与借口事实与借口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事实包括纷争起因、经过、现状,即惹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换或消灭的事实。
(四)署名和时间民事诉讼状应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订时间。原告授权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有明确的代为诉讼的授权,但诉状上仍需有原告的署名。诉讼上签订的时间与事实上递交诉状时间不一致的,原告应注明事实上递交的时间,以事实上递交诉状的时间为正式诉讼时间。